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224
主题分类:人才工作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65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4-12-08 发布日期:2014-12-16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单位制定的《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不断营造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常州市及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常州市及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常州市级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评出劳模后,企业应该及时为劳模办理劳模荣誉津贴手续。
    二、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来源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2.农民劳模和关闭、停产、破产企业劳模所需资金,按常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3.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个城区所属改制企业、特别困难企业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区和市财政各半承担解决。
    4.部省属在常企业或全国性企业在常分支机构,社会保险关系都在单位系统内部的,按常工发〔2010〕4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社会保险关系中养老保险在省级统筹,其余四险在常州市区的,列入本次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5.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三、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帮扶补助: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属特困职工的,每年救助一次,标准为3000元;
    2.家庭遭遇意外灾害,致使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视受灾程度一次性给以1000——4000元补助;
    3.本人患癌症等大病,年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的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凭有效证明、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四、申报审核程序
    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个城区总工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总工会报送上一年度退休的改制企业劳模和特别困难企业劳模分类汇总名单、发放金额和发放清册,并附企业劳模退休证明和企业特别困难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当年逾期申请的,一律作为下一年度申请(漏报的不予补报补发)。
    企业劳模荣誉津贴的计领时间为退休月的下个月起。
    五、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后,另行解释或补充规定。